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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能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株式会社能理(以下简称本公司)慎重承诺恰当地使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以及采取保密措施,这是本公司的责任,也是今后与客户构筑信赖关系的基础。
本公司为了保护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遵守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各种法规以及主务大臣的政策方针所规定的义务,制定了以下基本方针。基于此方针,致力于恰当使用个人信息并予以保护。

1,个人信息的恰当取得以及利用目的的通知、公布等
本公司尽可能查实利用目的,用恰当的手段取得个人信息(在世者的个人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将其利用目的重新公布或者是在取得后再立即通知客户。但是,在从客户处以书面方式直接取得的时候,会重新做明确指示。(以下,将这类的措施统称为通知、公布等)
2,个人信息的利用
本公司只在已通知、公告了客户利用目的范围内利用个人信息。但是,不限于预先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情况。
3,提供给第三者个人信息
本公司没有事先得到客户同意,不向第三者公开或者提供个人数据。(构成个人信息数据基准等称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数据基准是,包含个人信息的信息库,能够简单的检索特定个人信息的这种法规规定的事物。)但是,不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情况。
4,个人信息的管理
本公司在使用个人数据达成利用目的的必须范围内,努力确保正确的最新的内容,以及防止泄露,减少,损毁的不正当访问等,寻求必要恰当的措施,监督从业人员以及委托方,努力进行适当的管理。
5,享有相关个人数据的咨询
本公司从客户本人(包括代理人)获得个人数据(有公开,内容修正等的个人权限的数据,明确有无损害公益及其他利益的政策法规,或者6个月以内消去以外的事物)的公开,收到利用目的的通知,修正,利用停止的情况,以法规为本,得到该请求客户本人(包含代理人)确认允许下对应处理。
6,索赔对应
本公司针对个人信息,可以迅速对应客户本人意见,并为此努力加强公司内部体制。

以上
2005年4月1日制定